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決策部署,持續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輸配電價核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國家能源局對《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7〕2269號)作了修訂,形成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健全輸電定價制 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 〔2015〕28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的核定。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是指區域電網運行機構運營區域共用輸 電網絡提供的電量輸送和系統安全及可靠性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 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提升電網效率。強化電網企業成本約束,以嚴格的成 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輸電準許 收入;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攤成本。區域電網既保障省級電網安全運行, 又提供輸電服務。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應在核定準許收入的基礎 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務對象合理分攤的原則制定。
(三)促進電力交易。區域電網輸電價格,應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資源合理配置,促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清潔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四)規范定價行為。明晰定價規則,規范定價程序,科學
確定方法,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定價的法治化、 規范化、透明度。
第四條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先核定區域電網輸電業務的準許 收入,再以此為基礎核定。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 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第五條 電網企業應對區域跨省交流共用網絡的資產、費用、 收入、投資計劃及完成進度、區域及各省月最大負荷、發電量、 用電量,每條輸電線路長度、實際平均負荷、穩定限額,輸電量、 線損率、跨區跨省交易情況等與輸電價格相關的基礎數據,按相 關規定進行統計歸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 門,并抄送相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區域電網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七條 準許成本由基期準許成本、監管周期新增和減少準許 成本構成。基期準許成本,根據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 經成本監審核定。監管周期新增和減少準許成本,按監管周期內 預計合理新增和減少的準許成本計算。計算方法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執行。
第八條 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 算。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輸電線路、 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電業務相關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 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成本。
符合電力規劃并履行按權限核準等程序的新增區域電網共用 網絡投資,納入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范圍。具體由國家電網公 司進行申報。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及準許收益率計算方法參照《省級電 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執行。
第九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執行。包括所得 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三章 輸電價格的計算方法
第十條 區域電網準許收入通過容量電費和電量電費兩種方式 回收。容量電費與電量電費比例計算公式為:
容量電費:電量電費=(折舊費+人工費):運行維護費(不含 人工費)
第十一條 電量電費隨區域電網實際交易結算電量收取,由購 電方支付。容量電費按照受益付費原則,向區域內各省級電網公 司收取。
第十二條 各省級電網公司向區域電網支付的容量電費,以區域電網對各省級電網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務的程度為基礎,綜合 考慮跨區跨省送(受)電量、年最大負荷、省間聯絡線備用率和 供電可靠性等因素確定。
計算公式為:
各省級電網承擔的容量電費比例= R1×(該省級電網跨區跨省 結算送(受)電量÷ Σ區域內各省級電網跨區跨省結算送(受)電 量)+ R2×(該省級電網非同時年最高負荷÷ Σ各省級電網非同時 年最高負荷)+R3×Σ(該省級電網與區域電網各聯絡線的穩定限 額-實際平均負荷)/〔2×Σ(區域電網各省間聯絡線穩定限額-實際 平均負荷)〕
其中:
R1=(區域電網統調機組跨區跨省結算送電量+Σ區域內各省級 電網統調機組跨區跨省結算送電量)÷(區域電網統調機組發電量+Σ區域內各省級電網統調機組發電量) 或者Σ區域內各省級電網 跨區跨省結算受電量÷Σ區域內各省級電網省內售電量
R2=(1-R1)÷2×區域電網緊密程度調整系數
區域電網緊密程度調整系數反映各區域內省級電網聯系的緊 密程度。計算公式為:
(區域內跨省交易電量÷區域總用電量)÷(Σ各區域內跨省交 易電量÷Σ各區域總用電量)
R3=1-R1-R2
當區域電網緊密程度調整系數過大導致R3為負時,R3取0,
相應R2=1-R1。
第十三條 華北電網準許收入扣除京津唐電網應單獨承擔部分
后,為京津唐電網與華北電網內其他省級電網共同承擔部分。 京津唐電網應單獨承擔的準許收入,按京津唐電網自用固定
資產原值占華北電網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核定。 京津唐電網與華北電網內其他省級電網共同承擔的準許收入,
按第十條確定容量電費和電量電費之間的分攤比例,按第十二條 確定容量電費的分攤比例。
京津唐電網內各省級電網應分攤的容量電費,以京津唐電網 單獨承擔的準許收入加上其應分攤的容量電費為基礎,按照其與 京津唐電網最大負荷的同時負荷比例確定。
京津唐電網范圍內,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內的電廠參與 京津唐地區交易電量不納入華北電網電量電費計收范圍。
第十四條 分攤給各省級電網公司的容量電費作為上級電網分 攤費用納入省級電網準許收入,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按 各省級電網終端售電量(含市場化電量)確定標準收取。
第四章 輸電價格的調整機制
第十五條 建立準許收入平衡調整機制。對上一監管周期內受新增投資、電量增長等影響區域電網實際收入超過(低于)準許收入的部分,在本監管周期或下一監管周期定價時平滑處理。省級電網分攤的容量電費在監管周期之間調整過大、一個周期消化 有困難的,可以在兩個監管周期內平滑處理。
第十六條 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 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電網企業可以向國 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對準許收入和輸電價格作適當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發 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 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 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中《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